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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办事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点击数:

    一、 受理范围:

    1.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卷烟;

    2.经授权的其他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卷烟;

    3.合法经营单位(指有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委托的卷烟。

    二、质检站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1.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2.样品不足两盒或已损伤的卷烟;

    3.无法获得有效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的(例:走私烟);

    4.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5.已经作出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的;

    6.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和决定的。

    7.消费者个人单方面委托的卷烟样品。

    三、质检站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定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有关委托事项。

    四、检验依据: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国烟科【2006】894号)

    五、鉴定工作结束后,检验样品留存在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至三个月后。真烟由委托方领回,假烟由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交由烟草稽查部门统一销毁。

    六、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信息:

    通讯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19号4层

    电话(029)85466813

    传真:(029)85466812

    邮政编码: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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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清玲 文章录入: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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