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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范围:
1.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卷烟;
2.经授权的其他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卷烟;
3.合法经营单位(指有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委托的卷烟。
二、质检站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1.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2.样品不足两盒或已损伤的卷烟;
3.无法获得有效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的(例:走私烟);
4.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5.已经作出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的;
6.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和决定的。
7.消费者个人单方面委托的卷烟样品。
三、质检站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定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有关委托事项。
四、检验依据: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国烟科【2006】894号)
五、鉴定工作结束后,检验样品留存在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至三个月后。真烟由委托方领回,假烟由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交由烟草稽查部门统一销毁。
六、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信息:
通讯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19号4层
电话(029)85466813
传真:(029)85466812
邮政编码: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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