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对象资格:(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华侨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需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通知试养孩子、签订协议书→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受理机构:地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