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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文号:旬政发〔2008〕23号

旬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安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粮食、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测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
    第四条 安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执法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的经费,及时解决问题。各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对退市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二)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管,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水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组织开展例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抽检。
    (三)工商部门负责市场、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退市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四)质检部门负责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商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城区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中治安案件的处理。
    (九)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农业局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首批在安康城区实行准入的市场范围为:兴安副食品批发市场、兴华水果批发市场、南门菜市场、西坝农贸市场、巴山农贸市场、中渡农贸市场,爱家、晶众、大本营、白天鹅、喜盈门等所有超市和水果经营批发门店。
    2008 年4 月1 日起实施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市场准入。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禽类产品的检测项目为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水产品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2008 年9 月1 日起在各县区农产品市场、超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其他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检测点的设立和管理
    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超市均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自检制度,设立检测点,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
    各检测室由市场和超市法人负责建立,接受各县区农业、工商等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市农业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药、兽药等;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四)使用了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实行分类查验检测制度
    (一)对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进入市场。
    (二)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或超市销售
    (三)畜产品凭“三章两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四)县以上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产地证明、监测合格报告单和相关认证(认定)证书的农产品、水产品实行抽检,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
    (五)凡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六)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在农产品市场内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十条 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由当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一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的市场和超市,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将检测结果公布,让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帖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推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半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四条 推行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合理、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依法全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以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检验能力,强化对本地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顺利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氛围。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 年4 月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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