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安康市人民政府网站  ·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繁體中文  English   WAP
首 页 走进旬阳 新闻动态 政务之窗 政府法制 投资服务 旅游服务 市民服务 企业服务 三农服务 旬阳文化 互动交流 站点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旬阳>> 政府法制>> 行政复议>>正文内容
旬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2日 点击数:
 
旬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旬府复决字[2011]17号

  申请人:雷远斌,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9日,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旬阳县双河镇三岔村七组。
  被申请人:旬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益军 职务:局长
  第三人:邓沫强,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月30日,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旬阳县双河镇街道,系双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柯昌霞,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11月16日,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旬阳县双河镇双河社区一组。
  申请人雷远斌不服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治)决字[2011]第3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旬公(治)决字[2011]第3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治)决字[2011]第3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邓沫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二、撤销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治)决字[2011]第3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确认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11年8月10日8时许,第三人邓沫强等人到申请人的商店找王永纪,要求王永纪的妻子曹凤做绝育手术,当时申请人的妻子王永琴就将王永纪的电话和住址告知了第三人邓沫强,后第三人邓沫强等人找到了曹凤,曹凤自愿和第三人邓沫强等人一起到计生办结扎。当时曹凤未吃早饭,王永琴就到计生办找曹凤,想让曹凤吃了饭再做手术,被医生刘荆银恶言拒绝,然后王永琴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王永纪打电话给王永琴,让王永琴去扶一下曹凤,于是申请人就用车送王永琴到计生办,欲顺便接曹凤回家,到计生办门口,申请人先下车到二楼手术室外了解曹凤手术是否做好了,上去后见手术室门关着,就下楼等待。此时王永纪正好骑摩托车带他的孩子来到计生办门口,这时双河镇副镇长黎大军就给王永纪说第三人邓沫强要打他,让他注意,王永纪说没事,我不理他就完了,让黎大军先去忙。王永琴当时见申请人下楼,就问手术做得咋样了?申请人说马上就好。王永琴从车上下来准备去扶曹凤。这时,迎面遇到第三人邓沫强,第三人邓沫强就用手指着王永琴的脸说,不但要骂人,还要打人。王永琴说,有话说得清,不要用手指人。邓沫强就骂了王永琴一句,并一拳头打在王永琴的右额头上,申请人就大喊,国家干部打人。第三人邓沫强就扑过来将申请人按倒在计生办门口的空调外机上,邓沫强用膝盖击打申请人的腰部,腹部,申请人只好抓着邓沫强的头发,接着邓沫强的妻子柯昌琴也扑过来,将申请人的面部,脖子等处抓伤,大约持续了二十分钟,双河镇的干部到达计生办后,邓沫强又抓住申请人的衣领将申请人拉到办公室,往墙上撞,举起一把椅子并扬言要打死申请人。后被镇上干部阻止。整个事件,过错都在邓沫强一个人,其他人都是挨骂、挨打的,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邓沫强仅处伍百元罚款的处罚,而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此,依法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两个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进行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称:2011年8月10日8时许,第三人邓沫强和双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前往曹凤家动员曹凤到双河镇计生站做节育手术,后曹凤自愿来到计生站。10时许,计生站医师刘荆银正在给曹凤接诊时,曹凤的姐姐王永琴前来规劝曹凤去吃饭,王永琴与刘荆银因吃饭之事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11时许,王永琴和申请人来到计生站门口,王永琴与第三人邓沫强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抓,造成双方人体损伤。申请人见妻子被打,便抓住第三人邓沫强的头发,也同第三人邓沫强发生撕打,第三人柯昌霞前来拉架时,用手将申请人胳膊抓伤。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依法受理此案,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按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申请人雷远斌和第三人邓沫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便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对申请人雷远斌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第三人邓沫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同时对王永琴、柯昌霞分别处伍佰元罚款的处罚。申请人要求对邓沫强从重处罚及确认自己没有违法不合理,双方互殴的行为,不仅有双方受害人的陈述,证人刘荆银、张涛、黎大军、袁慎锌、王宏福等人的证言、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都可以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县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雷远斌和第三人邓沫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11时许,申请人和王永琴(系申请人的妻子)来到双河镇计生站照顾正在做节育手术的弟媳曹凤,两人在计生站门口遇见第三人邓沫强,王永琴与第三人邓沫强因口角发生争吵,继而第三人邓沫强上前在王永琴的右额头上打了一拳,王永琴还手打了第三人邓沫强一耳光,随后第三人邓沫强再还手打王永琴时,被申请人看见,申请人便上前抓住第三人邓沫强的头发,第三人邓沫强便伸手抱住申请人的右腿,王永琴就去抱住第三人邓沫强的一条腿,这时第三人邓沫强和申请人同时摔倒在地,此时闻讯赶来的第三人柯昌霞(系邓沫强的妻子)就上前去拉申请人抓第三人邓沫强头发的手,在拉的过程中第三人柯昌霞将申请人的脖子、左胳膊抓伤,后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在撕抓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邓沫强、王永琴分别受伤。申请人的伤情经旬阳县中医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多处皮肤擦伤。第三人邓沫强的伤情经旬阳县双河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永琴的伤情经旬阳县中医院诊断为:右额部头皮血肿。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邓沫强处以罚款伍佰元,对申请人处雷远斌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同时对第三人柯昌霞处以罚款伍佰元,对王永琴处以罚款伍佰元。
  上述事实有在场证人刘荆银、张涛、黎大军、袁慎锌、王宏福、何治林、李森伟、全霞、陶俊莉、詹先友、雷远斌,王永琴、邓沫强、柯昌霞、王永纪、王忠涛、龚从凯、李开明的证言,现场笔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旬阳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邓沫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雷远斌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量罚欠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维持旬阳县公安局旬公(治)决字[2011]第(3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变更旬阳县公安局旬公(治)决字[2011]第(3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雷远斌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为罚款伍佰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屈孝旭 文章录入:贺清玲 
上一篇:旬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12-20 ]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文章  
普通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白河段通车…
普通小河镇“五关注”、“三到位”…
普通打造八大服务平台 竭力提供优…
普通构元人大助力镇域发展“步步高”
普通赵湾对全体镇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普通段家河镇认真做好“两节”安全…
普通金寨镇严格把关构筑低保入口“…
普通甘溪镇“7+3”力促安全生产“1…
普通吕河镇“软硬件”两手抓营造服…
普通关于进一步调整机关工勤人员及…
设为首页 | 在线投稿 | 内容纠错
  主    办:中共旬阳县委 旬阳县人民政府
承    办:旬阳县信息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xunyang@xunyang.com.cn 电话:0915-7221071
备案编号:陕ICP备05006525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7.0或以上